「人工生殖法」今天完成立法,明确规范「夫妻」为施作人工生殖的主体,排除单亲、单身及同性恋等。明定「二次同意权」,受术夫妻必须要双方都同意才能进行,避免万一夫死妻存或夫妻感情不睦时,造成争议。
(蔡佩芳报导)
陆军上尉孙吉祥遭战车碾毙,未婚妻李幸育希望死后取精的事件,让大家印象深刻。但死后取精确定不可能。
立法院三读通过「人工生殖法」,明订只有夫妻才能受术,排除所有非夫妻关系对象。而且规定受术「须取得受术夫妻双方书面同意」,也就是二次同意权,每次施行手术前都要夫妻双方书面同意,避免一旦丈夫死后,妻子以丈夫生前储存的精子来受孕,或是夫妻感情不睦,其中一方意图以小孩进行要胁的情况发生。
此外,还订有「外遇条款」,防止夫妻利用对方,以人工生殖产下婚外情的结晶,只要夫妻其中一方能证明原先同意实施人工生殖,是受到诈欺或胁迫,当事人可在发现后六个月内提起否认之诉,期限必须在子女出生之日起三年内。主谋者处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教唆犯与帮助犯的医生等,也必须受罚。
而预防藉由人工生殖,进行人口买卖的犯罪行为,条文规定意图藉由从事生殖细胞、胚胎买卖营利或居间介绍者,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,犯罪所得没收。 |